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唐家怡)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后,承租人并未實際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承租人能否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租金?近期會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懷化某科技公司與會同某投資公司簽訂《標準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廠房用于配件生產(chǎn),并就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會同某投資公司依約交付出租廠房。懷化某科技公司將部分機械設備搬進廠房后,未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也未按照約定繳納租金。會同某投資公司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并要求懷化某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日的房屋租金及至實際騰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違約金等。
懷化某科技公司認為,自己并未實際使用該房屋,不妨礙出租人處分該空閑廠房,自己不應承擔該廠房的租賃費用。
會同某投資公司認為,雖然懷化某科技公司并未實際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但已將部分機械設備搬進廠房,且自始至終未搬離房屋,也未交還鑰匙,因此自己至今未接收過租賃房屋,所以廠房的租賃費用仍應由其負擔。
【調(diào)處情況】
涉案的《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在沒有相應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因自身原因未實際使用房屋,沒有按時繳納租金,應被認定是違約行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切實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減輕企業(yè)訴累,承辦法官認為該案的可調(diào)解性很大,遂第一時間協(xié)同當?shù)卣{(diào)解委員會前往涉案廠房進行實地調(diào)查,結合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多次組織各方針對債務履行計劃及違約責任劃分等進行面談與電話溝通,引導雙方在誠信友好的狀態(tài)下進行交流。最終雙方就欠繳租金、違約責任等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共同向法院申請出具調(diào)解書。
【法官說法】
租賃合同本身為諾成性合同,依法成立的租賃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除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責外,應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在此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應當對租賃物的具體情況、周邊環(huán)境等進行充分調(diào)查,確認可以滿足自身租賃需求后,再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合理約定租賃期限,減少履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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