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米雨晨 劉瑩)9月27日,辰溪縣檢察院檢察官們和縣農業(yè)農村局工作人員,在大路口碼頭開展公益訴訟水生物增殖放流活動,共同見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黃某春將主動購買的1.17萬尾魚苗投放入辰水流域。
?據悉,今年6月,黃某春攜帶背負式電魚機在辰溪縣潭灣鎮(zhèn)覃家塘村銅山溪覃家塘段溪流水域進行電魚作業(yè),被辰溪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黃某春非法捕撈漁獲物8.63公斤。在打擊犯罪同時為及時修復水域生態(tài),9月19日,縣檢察院召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公開聽證,3位人民監(jiān)督員經聽證評議,一致同意檢察院擬作出公益訴訟終結審查決定,以及要求案件當事人黃某春須公開賠禮道歉,進行增殖放流。
辰溪縣檢察院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常態(tài)化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切實加強與各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強大合力,為建設“一江一水”生態(tài)美環(huán)境優(yōu)的辰溪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檢察官普法】“電魚”的危害你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禁用方法”指:禁止采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電魚,是國家刑法明令禁止的捕撈水產品的方式,因為這樣的方式會不分種類、不分大小地對水域內的水產品進行“范圍打擊”。
首先電魚會直接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電捕魚不分種類大小,直接造成許多魚種的數量減少,電魚器釋放的瞬間電量可以電倒一頭牛,小魚一般當時就被電死,被電暈后的大魚如果僥幸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
其次,電魚會直接導致水體污染。電魚不僅對魚類造成破壞,還會對生成在水里的螺螄、貝類等造成毀滅性破壞。嚴重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鏈斷裂,嚴重破壞生態(tài)循環(huán),造成“死水”現象。
另外,電魚是高危行為,操作不當會造成電魚者自己或周邊涉水活動的其他人員死亡。
總的來說,釣魚是雅趣,電魚是犯法。良好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需要每一個人共同維護。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